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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01)山东:积极推进拖拉机交强险
2010-07-28 21:3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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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拖拉机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拖拉机交强险制度的顺利实施,促进拖拉机交强险在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安全生产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山东省保监局和山东省农业机械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

  通知指出,拖拉机作为农业器械的主要机具,是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物质基础。积极推行和全面实施拖拉机交强险制度,有利于拖拉机所有人、驾驶操作人员增强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安全生产意识,促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和好转;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事故,有效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解决农业机械所有者、驾驶操作人员的后顾之忧,保障拖拉机驾驶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利益。拖拉机交强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对加快农业机械化步伐、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把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严格规范行为,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拖拉机交强险工作顺利推进。同时还要求要严格执行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可注册登记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可注册登记的拖拉机交强险费率仍适用规定的兼用型拖拉机费率标准。各地不得以“变型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等名义将低速载货汽车等机动车按拖拉机登记。对可注册登记的拖拉机以外的机型,保险公司可自2010年8月1日起,根据核定载质量及风险状况,参照同吨位货车的交强险费率承保。

  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要提高拖拉机保险服务水平,认真做好拖拉机保险的承保工作,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以上规定办理拖拉机交强险的承保工作,对出现的特殊情况,要积极向投保人做好解释和沟通,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变相提高承保费率。各保险公司必须保证各分支机构系统畅通、保单充足,确保拖拉机交强险及时承保,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拖拉机交强险。要支持商业车险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努力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各级农机安全监理站要为承保拖拉机交强险提供条件。

  山东保监局、省农机办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拖拉机交强险制度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将依据国家标准,进一步研究探索按照功率、载重吨位、使用性质等风险因素细分拖拉机档次,探索拖拉机交强险地区费率,推进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平稳持续发展。山东保监局将加强监管,加大检查力度,督促保险机构不断提高拖拉机交强险承保、理赔服务水平。对于擅自提高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或以各种理由拖延承保拖拉机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山东保监局将依法严肃处理,以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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